方山县位于山西省西部,吕梁山西麓腹地,东与娄烦、交城为邻,西与临县接壤,北与兴县、岚县交界,南与离石相连,总面积1434.1平方公里。辖5镇2乡,169个行政村,14.2万人口。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年均气温8.7度,年均降水量440-650毫米,无霜期90-150天。2007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8.5亿元,财政总收入1.65亿元。主要农作物有:谷子、玉米、莜麦、豆类等,主要经济作物有亚麻、药材、万寿菊等。方山历史悠久。早在新石器时代,已有人类在这里繁衍生息。战国时期置皋狼邑,属赵地,西晋属西河国,隨大业三年(607年)建方山县,其后数次与离石分合,1971年恢复方山县,县城设在圪洞镇。方山建县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曾先后使用过皋狼、离山、方山三个县名。境内交通便利。209国道纵贯全境,省道苛大线、太佳线横穿东西,正在建设中的太中银铁路吕临支线途径大武工业园区,已经开工建设的太佳高速公路距离省城太原只有150公里。吕梁机场选址方山县的大武镇,预计08年10月开工建设。全县形成了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和空中运输三位一体的立体运输格局。矿产资源丰富。主要矿产资源有:煤、石灰岩、铝、石英石、透闪石、铁、铜等。水资源尤为丰富,北川河纵贯南北,全长120公里。年均径流量9000万立方米,山西省大型水利工程横泉水库位于北川河上游,总库容8123万立方米,为下游的大武工业园区和离石、柳林、中阳3个县区提供了充足供水。旅游资源独特。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北武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庞泉沟,神龙沟森林公园风景区,有天下第一廉吏于成龙故居及陵墓,张家塔明清民居等24处自然、人文景观,山清水秀,林草丰茂,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发展前景广阔。方山大武生态工业园区是吕梁市的重点工业园区之一,规划面积14.5平方公里,地势平坦开阔,交通便利,区位优越,基础设施齐备。目前入驻的企业有:山西省霍州煤电集团、中盛水泥有限公司、新星冶炼有限公司、亚通煤焦公司、宏大新能源开发公司、蓝图煤焦有限公司、祥农食品有限公司等10余户,这些企业已成为方山经济发展重要支撑。大武园区也成为山西及吕梁企业家投资创业的理想选择。方山人民竭诚欢迎全国各地的有识之士前来投资创业。
方山什么债务诉讼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不公开审理
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隐私利益已经明确成为一种民事权益进人法律保护范畴。即便是作为公权力的司法机关,也不能肆意侵犯公民的隐私利益。
因此,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民事诉讼法中对公开审理、公众查阅以及公开质证的例外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开审理的例外: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其具体内容是指审理民事案件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的具体方式既包括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也包括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1)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准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3)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由此可见,法律为保护国家秘密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采取绝对不公开的态度。同时为保护诉讼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不公开审理。
因此当事人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可以向提出申请要求不公开审理。
公开质证的例外: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另工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能力予以说明辩驳的过程。质证一般情况下应公开进行,这是审判公开制度的要求。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应当公开质证。也就是说,即使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并未申请不公开审理,也不应当公开质证。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当然也不应当公开质证。
公众查阅的例外:公众查阅权是指社会公众对已发生的判决书、裁定书可以进行查阅。该项具体权利其实是公开审判制度的一种延续,即审判结果的公开。但同时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了保护性规定,将其作为公众查阅权的例外情形。我们应看到,个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或让其他人知晓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隐私的范围也因人而异。判断判决的内容是否涉及个人隐私,除去惯例性认知外,也应结合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
由此可知,当案件中涉及个人隐私时,当然不应公开审理。这种不公开审理既包括了审判过程的不公开,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同时,案件并不当然地被认为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但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应当予以支持,此时的不公开审理同样既包括了审理过程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
北京讨债公司: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隐私利益已经明确成为一种民事权益进人法律保护范畴。即便是作为公权力的司法机关,也不能肆意侵犯公民的隐私利益。
因此,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民事诉讼法中对公开审理、公众查阅以及公开质证的例外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开审理的例外: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其具体内容是指审理民事案件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的具体方式既包括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也包括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1)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准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3)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由此可见,法律为保护国家秘密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采取绝对不公开的态度。同时为保护诉讼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不公开审理。
因此当事人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可以向提出申请要求不公开审理。
公开质证的例外: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另工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能力予以说明辩驳的过程。质证一般情况下应公开进行,这是审判公开制度的要求。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应当公开质证。也就是说,即使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并未申请不公开审理,也不应当公开质证。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当然也不应当公开质证。
公众查阅的例外:公众查阅权是指社会公众对已发生的判决书、裁定书可以进行查阅。该项具体权利其实是公开审判制度的一种延续,即审判结果的公开。但同时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了保护性规定,将其作为公众查阅权的例外情形。我们应看到,个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或让其他人知晓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隐私的范围也因人而异。判断判决的内容是否涉及个人隐私,除去惯例性认知外,也应结合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
由此可知,当案件中涉及个人隐私时,当然不应公开审理。这种不公开审理既包括了审判过程的不公开,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同时,案件并不当然地被认为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但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应当予以支持,此时的不公开审理同样既包括了审理过程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